【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根本没有劣五类水质的术语?】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经常听到“劣五类水质”这样的说法,尤其是在一些环保新闻或地方水质报告中。然而,许多人并不清楚这一术语是否出自官方标准。实际上,根据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—2002),“劣五类水质”并不是该标准中正式使用的术语。
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一点,以下是对相关标准内容的总结,并附上对比表格,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“五类水质”与“劣五类水质”的区别。
一、
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—2002)是中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依据,该标准将地表水划分为五类,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用途和水质要求。这五类分别是:
1. Ⅰ类水: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;
2. Ⅱ类水: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;
3. Ⅲ类水: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鱼虾类越冬场、洄游通道;
4. Ⅳ类水: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;
5. Ⅴ类水: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
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,标准中并没有使用“劣五类水质”这一表述,而是明确将水体分为五类,其中Ⅴ类水是水质最差的一类,但仍然属于“五类水质”范围之内。
因此,“劣五类水质”更多是一种通俗说法,用于形容水质严重污染、已无法满足基本功能要求的情况,但它并非标准中的正式分类。
二、对比表格
水质类别 | 标准名称 | 功能用途 | 水质状况 | 是否为正式术语 |
Ⅰ类 | Ⅰ类水 | 源头水、自然保护区 | 极清洁 | 是 |
Ⅱ类 | Ⅱ类水 |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 | 清洁 | 是 |
Ⅲ类 | Ⅲ类水 | 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鱼类越冬场等 | 轻度污染 | 是 |
Ⅳ类 | Ⅳ类水 | 工业用水、非直接接触娱乐用水区 | 中度污染 | 是 |
Ⅴ类 | Ⅴ类水 | 农业用水、一般景观用水 | 重度污染 | 是 |
劣五类 | 劣五类水质 | — | 严重污染 | 否 |
三、结论
综上所述,“劣五类水质”并不是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中的正式术语。该标准仅将地表水分为五类,其中Ⅴ类水是水质最差的一类,但依然属于标准分类的一部分。而“劣五类水质”更多是一种公众语言或媒体用语,用来描述水质严重超标、无法满足任何使用功能的情况。
了解这些术语的来源和定义,有助于我们在阅读相关环保信息时更加准确地理解水质状况,避免误解或误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