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,确保职称聘任工作的公平、公正与透明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编工作人员的职称聘任工作。凡符合岗位条件的员工均可按照本细则申请相应职称的聘任。
第二条 职称聘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,注重个人能力、业绩贡献和社会评价相结合,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。
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和聘任机制,促进单位内部人才梯队建设,提升整体服务水平。
第二章 聘任条件
第四条 参加职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-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热爱本职工作;
-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;
-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,并取得合格证书;
-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。
第五条 不同级别的职称还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、学术成果或项目经验等具体条件。
第三章 评审程序
第六条 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,负责组织和监督整个职称聘任过程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单位领导、专家代表组成,人数不少于7人。
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、工作经历、研究成果、获奖情况等,并接受公开答辩环节。
第八条 评审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者方能通过。
第四章 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
第九条 每批次职称评定结束后,将在单位内部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,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条 对于收到的申诉,评审委员会将及时调查核实,并在30日内给予答复。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
第十一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职称聘任工作的监督,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。
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,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。
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,我们期望能够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,激励广大职工积极进取,共同推动单位事业的发展壮大。